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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机关获得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被取消的条件



在工商机关获得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报请认定机关撤销其命名:
(一)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签订违法合同;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并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
(六)其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