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信用评级尚未得到全社会的认可。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原有计划经济的观念和旧的习惯依然存在,有的还根深蒂固,一些人还停留于过去国家财政统配资金,不拿白不拿 ,甚至“赖债”、“逃债”得益的陈腐观念中。信用评级又起步较晚,近两三年来在部分省市开始, 也还是处于“点”的状况。目前企业,也包括政府对信用评级不了解,或知之甚少,或存有种种偏见, 尚处于十分艰难的推动阶段。
(二)法律依据不足。企业信用贫农国际行业治理与业务规则基本空白,法律责任条款也不完善。目前只有1999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心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企业债券治理条例》,已经存在的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评级治理办法》等规章体制。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评级还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贷款人的治理、评级过程及评级结果还未提出规范。信用评级的业务规则、从业人员的资质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都尚未纳入立法范围,理发层次较低,内容过于单薄,达不到强制性效果。
(三)信用评级的基本职能与社会“需求”存在差异,非凡是市场推动之初矛盾尤均突出。信用评级是揭示市场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其基本职能是通过综合考察分析受评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揭示风险,公开发布,为社会提供公众信息, 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需求的中介服务, 其评级结果和质量,也就是第一位的经营目标,是投资者和监管都门对评级结果的使用和信任,为其提供决策参考。目前的状况是受评企业对级别期望值很高,大有“没有AAA不罢休”之势。究其原因,一是受评企业的错误熟悉;二是存在客观原因:目前全国评级业务没有全面铺开,走正门的反而成了“低级别”,一旦进入招投标市场,没有“高级别”甭想入围,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四)出介机构自身素质不高,尤其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自律性更差,甚至提级压价,存在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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